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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0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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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了适当解决重庆市电力公司第一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还本付息资金缺口、农村电网维护 费用以及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等问题,国家计委对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作了调整,现将 《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电网销售价格表》(附件一)中已含原开征的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新开征的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 其他费用。

二、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 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

三、此次电价调整,已解决了农村电网维护费问题,在具体执行中,供电企业对农村低压用户 无论是否进行网改,都必须实行管理到户、服务到户,按户表计量收取电费。

四、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精神,实 现城乡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重庆市电网销售价格表》(附件一)中的化肥用电价格,已根据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 583号文件规定,免征农网还贷资金(即原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因此,对中、小化肥生产 用电仍按表列价格执行。电气化铁路牵引力用电仍按原规定免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既按表列价 格每千瓦时降低2.2分。

六、《重庆电网趸售电价表》(附件二)中,县级趸售电价只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一项,县级 以下趸售电价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农网还贷资金两项。对趸售电量除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外, 其他各类用电仍在价外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2分,非居民 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3.84分,工业、非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2分。

七、考虑到我市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计委同意,重庆市电力公司对农业排灌用电,均按照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执行。

八、本《通知》执行的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各地方电网供电区域不属本《通知》 执行范围。

九、新电价执行时间自2002121日抄见电量(即200211月的实用电量)起执行。

十、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电企业和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务必做好宣传解 释工作,以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25号) 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电力公司: 重庆市物价局报来《关于重庆市电力公司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和2002年电价疏导方案的请示》 (渝价文[2002]508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在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其余地区也应尽快实现城乡用 电同价,请按我委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

二、为了解决城乡用电同价、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和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等问题, 将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其中,用于解决农村电网维护费平摊问题1.68 分钱;其他用于解决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问题和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中央直属水库库区 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另行下达。调整后的城乡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表。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0212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

一、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附件一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 1-10 35-100 110 220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千伏 及以上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32 0.422 0.422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645 0.635 0.625

三、商业用电 0.765 0.755 0.745

四、非普工业用电 0.515 0.505 0.495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0.290 0.280 0.270

五、大工业用电 0.417 0.402 0.392 0.387 21.00 14.00

其中:

1、电炉铁合金、 0.371 0.356 0.346 0.341 21.00 14.00 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 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2、电石 0.361 0.346 0.336 0.331 21.00 14.00 3、中、小化肥 0.204 0.189 0.179 0.174 21.00 14.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22 0.412 0.402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190 0.180 0.170 注:

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基金每千瓦时7厘,农网还贷基金2分; 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 2分,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每千瓦时3.84分,非普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2分(其中电炉铁 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用电每千瓦时1分)。

2、根据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 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和原 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磷、钾、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附件二 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县级趸售 县级以下趸售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 0.267 0.267 0.307 0.307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450 0.450 0.490 0.490

三、商业用电 0.550 0.550 0.590 0.590

四、工业、非工业用电 0.363 0.353 0.393 0.383

五、农业生产用电 0.325 0.315 0.345 0.335

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120 0.115 0.120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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