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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工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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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工学校:

为了加强我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力量办学 条例》,现将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工学校培训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一)物业管理岗位培训收费(非强制性培训):

1、报名费:新生每人5/期,老生注册每人2/期。

2、代管费:包括课本、讲义、资料、实习、考察、办证等,均按自愿原则进行,收取工本费, 并按期结算,多退少补。

3、学费:面授班每课时以45分钟计,每人每课时收费标准1.50元(中等层次教育)。

(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内部系统培训和临时讲座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成 本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认真按照收费标准执行,收到文件后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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