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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万州区地方电网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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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城乡用电同价的请示》(万州价商[2002]144号)收悉。

按照国家计委和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统一部署,经我局认真研究,同意在你区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你区第一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还贷资金缺口和城乡用电同价中农村电网维护管 理费问题,决定对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销售电价作适当调整。

二、鉴于你区为重庆市国家电网与地方电网交叉供电地区,且地方电网现行销售电价与重庆 市电力公司电网销售价格相同,为保持你区电价水平的统一,促进地网与国网协调、稳定地发展, 同意你区地方电网城乡各类用电同价与重庆市国家电网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水平一致。具体价格见附表。

三、《万州区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公司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 贷资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调整后电价自200311日抄见电量(200212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2000年我局下发的《关于调整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网销售电价的批复》(渝价[2000] 658号)同时废止。

五、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对同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万州区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

2、万州区地方电网趸售电价表

附表一: 万州区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 1-10 35-110 110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千伏 (元/千瓦/ (元/千伏安/ 月) 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32 0.422 0.422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645 0.635 0.625  

三、商业用电 0.765 0.755 0.745  

四、非普工业用电 0.515 0.505 0.495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0.290 0.280 0.270  

五、大工业用电 0.417 0.402 0.392 21.00 14.00

其中:

1、电炉铁合金、电 0.371 0.356 0.346 21.00 14.00 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 磷肥、电炉黄磷

2、电石 0.361 0.346 0.336 21.00 14.00 3、中小化肥 0.204 0.189 0.179 21.00 14.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22 0.412 0.402  

七、农业排灌用电 0.190 0.180 0.170

注: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已含农网还贷资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农网还贷资金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54)执行。表列农业排灌用电、化肥生产用电价格已按文件 规定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2、除农业生产和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1分。

附表二: 万州区地方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县级趸售 县级以下趸售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 0.267 0.267 0.307 0.307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450 0.450 0.490 0.490

三、商业用电 0.550 0.550 0.590 0.590

四、工业、非工业用电 0.363 0.353 0.393 0.383

五、农业生产用电 0.325 0.315 0.345 0.335

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120 0.115 0.120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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