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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2003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运价上浮的通知

日期: 200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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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交通局(委),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级汽车运输公司及汽车客运站:

2003年春运即将来临,为建立良好的、有序的春运秩序,保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制止部分 经营者借春运之机乱涨价,现将我市2003年春运期间公路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春运 期间汽车运价可以适当上浮的精神。市物价局曾于去年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召开过春运道路客 运价格听证会,今年春运票价将基本维持去年的价格水平,并略有下降。

二、参照毗邻地区春运期间客运运价水平,并结合我市渝价[1998]24号文件精神,确定我市 2003年春运期间(元月17—225日)汽车客运运价在物价、交通部门现行规定的运价基础上上浮30%(相当于票价上浮17.4%)。对构成道路客运票价的客运附加费、路桥通行费、旅客站务费 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严禁随运价上浮。

三、主城区范围内的公交车、社会客运车辆、出租小轿车(含各区县城区内环城运行的定线公 共汽车、出租车)票价不得上浮。

四、春运期间,学生、伤残军人凭相关证件购票,票价一律不得上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道路 运输管理局制定,并公布执行。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执行,不得擅自出台涨价措施和收费项目。各运输企业(个人)不得随意加价或变相加价,必须按规定的价格执行,确保我市春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各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除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向参营单位(个人)和乘客加收其它费用。一、二级汽车站必须在车站内窗口售票,禁止在车上售票; 旅客保险费的出售应有醒目标识并坚持旅客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搭售。

七、春运期间所有运输经营单位和各级汽车客运站,必须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汽车站的各条客运线路票价(现行票价和上 浮票价)必须上墙公布,自觉接受乘客监督。各级物价检查所应会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加大春运 期间的执法力度,对各种乱涨价行为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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