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报我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请示》(巫溪物价[2002]108号)收悉。
按照国家计委和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统一部署,经我局认真研究,同意在你县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你县城乡用电同价中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问题,决定将你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 高每千瓦时3.69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二、《巫溪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公司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贷资 金,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后的电价自2003年1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2年12月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原万县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调整巫溪县电力销售价格的批复》(万市价工[98]51号)同时废止。
四、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向用户 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顺利实施。对同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巫溪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表: 巫溪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2003年1月1日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 1-10 35-110 110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千伏 (元/千瓦/ (元/千伏安/ 月) 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80 0.470 0.47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625 0.615 0.605
三、商业用电 0.840 0.830 0.820
四、非普工业用电 0.515 0.505 0.495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0.320 0.310 0.300
五、大工业用电 0.470 0.455 0.445 21.00 14.00
其中:
1、电炉铁合金、 0.371 0.356 0.346 21.00 14.00 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 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2、电石 0.361 0.346 0.336 21.00 14.00 3、中、小化肥 0.300 0.285 0.275 21.00 14.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22 0.412 0.402
七、农业排灌用电 0.190 0.180 0.170
注: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化肥和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按 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5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