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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巴南区土桥正街十幢、十一幢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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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屏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土桥正街十幢、十一幢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塑皇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对土桥正街十幢、十一幢住宅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土桥 正街十幢、十一幢为高层住宅,有消防设备,国产电梯。考虑到土桥正街十幢、十一幢高层住宅属 南部综合交易市场的一部分,经我局研究,同意仍按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0]608号文件执行,电 梯房另外加收电梯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

1、高层住宅: 住宅户型建筑面积:平方米 收费标准:元/户(套). 51—70 17.00 71—85 23.00 86—100 27.00 101—120 32.00 121—165 42.00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住宅改为经营 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

(三)购房时,原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四)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 度相应下浮收费。

(五)高层住宅电梯费:可实行月票和次票,也可以按月票票价和乘座电梯户均人数计算收取。 月票票价(张/人)=10元(第三层)+0.30×N-3),N为楼层数。 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电梯运行时间:6:00—2400时。

(六)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 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 价。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 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 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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