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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钢医院开展的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0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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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钢职工总医院:

你院《关于电动骨钻收费标准的请示》(医财发[2002]97号)和《关于电动开颅钻收费标准的请示》(医财发[2002]98号)收悉。

根据临床医学技术的发展和需要,你院为了更成功地开展骨科和脑外科手术,相继使用了电动骨钻和电动开颅钻,使手术成本有较大增加,要求适当加收使用费。根据你院报告和实际,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脑部手术中使用电动开颅钻,每例手术加收180.00元。

二、骨科手术中使用电动骨钻,每例手术加收100.00元。

以上价格于200212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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