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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邮政特快送款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0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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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予核准邮政特快送款服务费标准的函》(渝邮函[2002]135号)收悉。

为方便汇款业务用户,你局将在市内开办特快送款上门业务,将汇款上门兑付给收款人。根据我市情况并参 考外省经验,经研究,现就收费等问题函复如下:

一、特快送款业务收费标准:汇款额300元(含)以下,收费2元;300元以上至500 (含),收费5元;500元以上至1000(含),收费10元;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收费15 元;2000以上收费20元。

二、特快送款上门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若用户自愿使用该项业务,应签定送款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严禁强迫用户使用特快送款业务和坐投收费,对不接 受服务而要求自取汇款的用户,应按汇款通知单的投递规定办理。

三、特快送款业务由你局所属自办机构开办,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办理该项业务,投递频次、时限等比照特快专递业务由你局规定。

四、建立健全相关的业务管理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服务质量。

五、本批复自2003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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