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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机局、水利局、电力公司贯彻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0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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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农机局、水利局,各供电局(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
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4号)精神,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结合我市农
业生产性费用收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开展农业性生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
工,认真组织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收到实效。
    一、专项治理的政策界限
    (一)农业供水中的下列行为属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未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农民收取水费的;
    2、不执行《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规定,超标准向农民收取水费的;
    3、乡(镇)、村管水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在水费分配的末级渠系维护管理费用之外向农民收取其他费用的;
    4、乡(镇)政府、管水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不按有效灌溉面积计收水费,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平摊或在灌区采取按人头
或土地面积分摊水费的;
    5、乡(镇)政府或组织截留、挪用水费的;
    6、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水价之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
    (二)农业供电中的下列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
    1、农网改造中,向农民预收的自用电表及电表以下进户线集资款超过200元/户的;农网改造结束后,电力企业、乡(镇)、
村未向农民据实结算,集资款剩余部分未退还农民的;
    2、不执行招标价格,在农网改造设备、材料上加价的;
    3、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收取农网改造工程供电贴费、材料费(农民自用电表及电表以下进户线费用除外)、施工费等
费用或以集资方式向农民变相收取上述费用的;
    4、乡(镇)、村将农民预交的网改费用挪作他用(如修路、修水库等)的;
    5、村干部、网改施工人员用农民预交的网改费用开支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如生活费、烟、酒、村干部未参加农网改
造工作而领取的报酬等);
    6、不执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价[2000]670号)和《重庆
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制止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0]441号)的规定,
农网改造中向农民收取新装电表校表费用、强制农民集资修建配电房、抬杆打洞费用该支付而未支付的;
    7、已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地区,未执行同价标准的;
    8、未实行同网同价的区县(自治县、市)电价水平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综合电价或最高限价的;
    9、有关部门在价外向用户搭车收费或乱加价的。
    (三)农机服务中的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
    1、制定有指导价的区县(自治县、市),农机技术服务组织和个人不执行指导价,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的;
    2、农机部门在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检验时,除农机监理规费外,向农机户收取其他费用的;
    3、有关单位提供农机维修和配件供应、农机作业等服务时,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
    (四)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其他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农机局、水利局、电力公司参加,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
车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财政、农机、水利、电力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
价格、财政部门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落实,农机、水利、电力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自查自纠。
    三、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
    (一)组织落实阶段。于2003年1月前完成。各单位要在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
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全面部署,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并落实
到相关责任人。
    (二)全面清理阶段。于2003年 3 月前完成。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政策界限对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价格和收费标
准进行全面清理,正确区分收费行为的合法性,掌握我市农业生产性费用中各种乱收费的基本情况。农机、水利、电力部门
要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于4月底前书面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审核处理阶段。于2003年5 月底前完成。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电价、水价和农机服务收
费逐项进行审核,提出清理整顿意见,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废止不合理规定和不合理的收费文件。
    (四)检查抽查阶段。于2003年6月底前完成。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乱
加价、乱收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农民是否满意。6月底前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部分区县(自治、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重点
抽查。
    (五)整章建制阶段。于2003年7月底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会同农机、水利部门、电力
公司在6月底前完成对专项治理情况的汇总,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规范农业生产性费用中有关价格和收费的政策。涉及农业生
产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建章建制工作,强化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乱加价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涉农价格和
收费公示制度的全面落实,向农民公布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收费标准,强化社会监督。
    四、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开展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具体体现,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重要工作。各区县
(自治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价格、财政、农机、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狠抓措施落实,确
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各区县(自治县、市)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减轻农业生产性费用负担的有关政策,并加强
监督检查。对乱加价、乱收费情况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各区县(自治县、市)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请于2003年7月10日前写出书面总结报市物价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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