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江北区长安新城.景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复函

日期: 2003-03-03
字体:

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报送长安新城 .景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及成本资料》收悉。

经我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进行审查,长安新城 .景苑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35083.7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9877.4平方米),其销售价格同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销售基准价格:高层电梯住宅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59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98 元),在此基础上,房屋开发企业可根据楼层和朝向因素,平层上浮不超过10%;错层上浮不超过 15%;跃层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二、计入上述价格成本的公摊部位有:梯间、外墙、冒厅、设备用房等公共部位。

三、代收费:

1、天然气安装费;

2、闭路电视安装费;

3、住户直接与水电经营单位结算的一户一表安装收费;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税费。 上述代收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凭收费单位开具的收费单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房屋销售价格和代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办理监制手续,接受物价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