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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九龙坡区万昌国际商业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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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万昌国际商业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万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万昌国际商业城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万昌国际商业城商场有自备发电设备、中央消防监控中心、2台电扶梯、2台电梯;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场所,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磨石或瓜米石地面。万昌国际商业城商场物业管理服务按普通商场物业管理服务四级收费标准,缺生活用二次供水系统(因可直供水),超出四级收费标准的有中央消防监控中心和电梯2台。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

1、商场:2.80/平方米.月(不含商场内公共地段和卫生间的清洁卫生);

2、住宅:因小区入住多年,物管收费暂按目前收费标准执行,另每户加收电梯费10元,待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出台后,再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物业 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

(三)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度相应下浮收费。

(四)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 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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