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S103省道溪红路南陵至林家沟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日期: 2003-03-13
字体:

巫山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S103省道溪红路南陵至林家沟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山价字[2002]48号文)收悉。

经市一委两局会审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S103省道溪红路南陵至杜家坪段全长70公里,是巫山县长江南岸贯通南北并通往湖北省的主干线,经重庆市计委渝计委能[1998]1697号批准按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标准进行改建立项, 并以渝计委交[2002]524号批准南陵至铜鼓段的可研报告。经市政府同意,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委员会(原市交通局)批准南陵至杜家坪段收费立项(渝财预外[2000]105号)。现南陵至林家沟段20.5公里已经交工验收,总投资4227万元,其中贷(借)款3056万元,无偿投入和补 1171万元。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S103省道溪红路南陵至林家沟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车型 摩托车 10座(含)以下客车、 11-30座(含)客车、 31-50座(含)客车、 51座以上客车 标准 (二、三轮) 1吨(含)以下货车 1-3吨(含)货车 3-5吨(含)货车 5吨以上货车 区间 南陵至林家沟 2/车次 5/车次 9/车次 15/车次 3/吨次 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 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渝交委[2002]437号文 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9号文件的批复,南陵至林家沟段设置合田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 行双向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车辆范围、月票标准和办法, 由巫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试行收费期从20032282005227止。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2人以内,收费期满,收费人员回原单位。

六、收费主体:巫山县交通局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收费前到巫山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办理明码标价 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主管部门检查。收费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公路还贷和收费人员的开支及道路养护,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