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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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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卫生局、医学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核定医疗事故收费标准如下:

1、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为4000/每案例。

2、区县(自治县、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为2500/每案例。

3、接本通知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4、本通知于200331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2号)中第二条,医疗事故鉴定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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