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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县道X313线城口县城至高观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日期: 200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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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县道X313线城(口)巫(溪)路县城至高观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 请示》(城价[2002]23号)收悉。经市一委两局会审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县道X313线城口县城至高观段公路全长41.8公里,是城口县通往巫溪县的公路主干线。经城口县计委城计委投[2002]149号文批准,该公路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标准进行改建,同年经重庆市政府批准(渝府[2002]179号),同意改建工程完工通车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城口县城至高观段41.8公里已经交工验收,总投资概算4950万元,其中贷(借)款3100万元。根据国家贷款 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县道X313线城口县城至高观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区间城口县城至高观段 标准车型摩托车(二、三轮) 1/车次 1吨(含)以下货车 6/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3吨(含)货车 10/车次 11-30座(含)客车 3吨以上货车 4/吨次 31座以上客车 注:

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 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文 件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9号文的批复,在该公路茅坪村设置茅坪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双向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车辆范围、月票标准和办法,由 城口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试行收费期从200335200534止。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收费期满,收费人员回原单位。

六、收费主体:城口县交通局

七、收费范围: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试收费前到城口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主管部门检查。收费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 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公路还贷和收费人员的开支及道路养护,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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