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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大足县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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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县农网改造第一期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请示》(足价[2002]109号)收悉。按照 国家计委和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统一部署,经我局认真研究,同意在你县电力公司 供电范围内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你县第一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还贷资金缺口和城乡用电同价中农村电网维护管 理费问题,决定将你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5.64分,其中用于解决农网维护管理费每 千瓦时5.03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二、《大足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公司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贷资 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 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后的电价自2003年4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3年3月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2000年 我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大足县电网销售电价的批复》(渝价[2000]563号)同时废止。 四、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向用户 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顺利实施。对同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大足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表: 大足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 1-10 35-110 110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千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80 0.470 0.47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680 0.670 0.660 三、商业用电 0.805 0.795 0.785 四、非普工业用电 0.530 0.520 0.510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0.310 0.300 0.29 五、大工业用电 0.420 0.405 0.395 21.00 14.00 其中:1、电炉铁合金、 0.374 0.359 0.349 21.00 14.00 电解烧碱、合成氨、电 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2、电石 0.364 0.349 0.339 21.00 14.00 3、中、小化肥 0.205 0.190 0.180 21.00 14.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60 0.450 0.440 七、农业排灌用电 0.200 0.190 0.180 注: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已含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 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农网还贷资金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54号)执行。表列农业排灌用电、化肥生产用电价格已按文件 规定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2、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 3、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2分,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每千瓦时 3.84分,非普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2分(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 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用电每千瓦时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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