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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典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日期: 200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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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级有关单位: 近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不同程度的非典型肺炎疫情,部分相关医药用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妨碍了非典 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控制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药品(以下简称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的过度上涨,稳 定市场药品价格,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把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非典型 肺炎防治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三部委4月21日联 合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市非典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各 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非典药品价格监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和关心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非典药品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 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要把稳定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作为当务之急的重要任务, 提上物价工作的头等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为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物价局成立非典药品价格监控工作领导 小组,由局长王胜利任组长,副局长刘卫东和纪检组长徐代昭任副组长,药品价格处处长席有文、检查所所长吕玉华、 监测处处长王奇和商品价格处处长李兆武为领导小组成员,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有关处室各施其责具 体抓的工作格局。各区县物价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扎实实地 抓好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价格管理,切实控制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的过度上涨。凡是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和相关 商品,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确需调高价格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适当调整,不得擅自 提高销售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和相关商品,要防止出现价格过度上涨,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 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市场调节价的非典药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生产环节利润率、批发环节差价率均不得超过10%, 零售环节差价率不得超过20%,并对一个月内价格涨幅超过一倍的药品由生产或批发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经批准后方 可执行。 三、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全力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市物价局决定,从4月23月起,全市集中开展非典防治药 品价格专项检查,我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积极投入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坚决打击借防治非典型 肺炎之机发不义之财的价格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是否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2、是否执行政府 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3、有无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4、是否有价格欺诈的行为;5、是否 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专项检查中,要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法制原则,采取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警诫 劝告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要抓好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的查处,从快从重进行处罚,并 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要加强价格社会监督,发动群众投诉举报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违法 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对群众的维权作用。各区县价格举报中心要加强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值班工作,确 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认真接听和及时处理群众的价格投诉举报。 四、密切关注市场动态,认真搞好市场价格的监测工作。对与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粮 食、副食品等商品价格要重点进行监测(具体监测品种另文下发),及时掌握价格动态,分析其变动原因,并提出价格调 控的建议意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深入医院、药店、中药材及农贸市场了解和掌握市场价格及供求变化 情况,坚持日报告制度,每天下午5点以前将有关监测情况上报市物价局监测处。 五、密切配合,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非典药品价格管理和专项检查工作中,对遇到的疑难问题,要主 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物价局汇报,积极争取当地主要领导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支持。要与工商、药监、卫生等部门 密切配合,加大非典药品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协同作战,共同抓好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稳定工作。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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