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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涉及非典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干预的紧急通知

日期: 200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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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最近一段时间,因受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涉及“非典”的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波动较大, 群众反映强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03] 135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对涉及“非典”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干预。 一、对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如因成本变化需要调整, 应按规定报重庆市物价局批准。 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利润率和差率管理,即生产企业利润率不超过10%,批 发环节进销差率不超过10%,零售环节进销差率不超过20%。 三、第一批实施价格干预的品种: 1.口罩; 2.消毒液(剂); 3.体温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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