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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价格行政处罚有关程序等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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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 在应对非典型肺炎等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为稳定防治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和人民群众生活 必需品价格,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经研究,现将价格行政处罚有关程序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二、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难以计算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处罚。 三、对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 先行收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迅速遏制防治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和人民群众生活必需 品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果断采 取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工 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者,确保价格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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