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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大足县宏声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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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宏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足宏声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你司申报:大足宏声 商业广场为开敞式一楼一底商业门面,周边环境面积较大,治安管理任务较重。经我局研究,同意大 足宏声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按下列标准收取,待《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出台后,再重 新申报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商业门面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0.70元/平方米.月。 (二)购房时,原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三)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 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 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 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等级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 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 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 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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