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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农民建房收费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0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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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31号)和《关于 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6号)下发后,市政府高度重视。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政策措施,市政府先后两次召集有关部门听取汇报, 在6月2日召开的第8次常务会议上,对农民建房收费政策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同意市物价局《关 于完善农民建房收费政策问题的请示》,决定:(一)规范农民建房的收费政策,取消过去与国家政 策不一致的收费,从文件印发之日执行。(二)在都市发达经济圈内的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依法颁 发“一书三证”,收取工本费。(三)加大对农村建房图集的宣传,尤其是加大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宣传,但要注意宣传中不要与小城镇建设加强规划管理的政策相悖,小城镇建设必须进一步加强规划 管理。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六部委文件和市政府的第8次常务会议精神,特通知如下: 1、都市发达经济圈以外的农民建房,除收取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和“农村房 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在都市发达经济圈的城市规 划区农民建房,规划部门收取“一书三证”工本费应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向市财政、物价 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正式批准后方可收费。 2、取消渝价〔2001〕346号文件中规定收取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费”。 3、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 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4、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市政府的要求进行收费公示,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建房中的乱收 费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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