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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九龙坡区渝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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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渝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市渝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部委托对 渝漆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由于渝漆住宅小区为本系统职工用房,小区内三幢住房分别为多层、小高层、高层,职工 享受环境相同,但三幢住房的设备条件相差较大。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司与小区业主协商确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住宅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按物管公司与小区业主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 (三)购房时,原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四)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度相应下浮收费。 (五)高层住宅电梯费:可实行月票和次票,也可以按月票票价和乘座电梯户均人数计算收取。 月票票价(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六)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 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 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 布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 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 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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