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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0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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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价格监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发布, 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 新颁布的《规定》,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新形势制 定的,是加强政府价格宏观调控,转变政府价格部门职能,进一步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工 作科学性、有效性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新《规定》与过去规定相比,对价格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工作定位更明确,法律效力更高,内容更符合新情况。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逐条加以 理解,提高对《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努力将价格监测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 平。 二、健全价格监测部门,做好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要求,健全价格监测部门,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同时,要积极做好价格监测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结 合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报送制度考核评比办法,建章建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奖惩分明。 三、不断提高价格监测质量,逐步完善监测手段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新《规定》的实施,认真检查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开展价格监测质量年 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审核监督,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不断提高分析预 测水平,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决策提供更好的服务。要加强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处理、传输的设备和 网络技术建设,不断完善价格监测手段。 四、做好宣传工作,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本地区对《规定》的宣传工作,重点做好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有关 方面的宣传,努力使价格监测相关人员了解《规定》内容,理解《规定》精神,自觉贯彻执行《规定》。 要通过宣传,营造有利于价格监测工作的舆论氛围,使价格监测工作能够得到社会有关方面的关心和支 持。 附件:《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号令)(见《价格公报》2003年第6期部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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