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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九龙坡区九龙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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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志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九龙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志龙建设开发有 限公司委托对九龙大厦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九龙大厦有自备发电机、二次加压供 水系统、有国产优质电梯、中央监控消防设备,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有老年人和儿 童活动的场所和休闲设施,并在老年人和儿童活动的场所种植或置放有绿色植物。达到上述申报 条件后,九龙大厦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符合普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二级收费标准,住宅超 出二级标准的有电子对讲防盗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按购房时开发商承诺业主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执行。即: 住宅0.50元/平方米.月;写字间2.00元/平方米.月;商场3.00元/平方米.月;电梯费8.00元/人.月。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住宅改为经 营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 (三)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 程度相应下浮收费。 (四)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 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 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 标价。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管公司与业主委 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 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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