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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渝中区成盛.时代新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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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友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成盛.时代新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成盛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委托对成盛.时代新都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成盛.时代新都高层住宅有自备发电 机,二次加压供水系统,有国产优质电梯,中央监控消防设备和电子对讲防盗系统,有物业管理用房和 社区活动用房,有老年人和儿童活动的场所和休闲设施,并在老年人和儿童活动的场所种植或置放有绿 色植物。达到上述申报条件后,成盛.时代新都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符合普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 一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 1、高层住宅:暂按0.90元/平方米.月(其中电梯费0.30元/平方米.月)执行,待《重庆市物业服务 收费办法》出台后,再重新申报。 2、农贸市场:2.00元/平方米.月。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住宅改为经营用房 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 (三)购房时,原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四)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度相 应下浮收费。 (五)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 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 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 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 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 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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