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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华能重庆分公司上网电价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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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公司、华能重庆分公司: 近两年来,随着我市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对电力需求的加大,华能重庆分公司的上网电量大 幅度超过了原国家计委2000年审批重庆电网销售电价时对应的上网电量,为此,华能重庆分公司 近日向我局报送了《关于申请核定2003年华能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报告》(华能重司财 [2003]2号),要求对超发电量制定临时结算电价。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202号)精神,本着合理补偿成本、兼顾供需双方利益、有 利于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经我局组织供需双方共同协商,其电价结算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重庆电网销售电价对应的上网电量价格。2000年国家计委核批重庆电网销售电价所对应 的华能重庆分公司上网电量为46.2002亿千瓦时,该部分电量的上网电价,供需双方应严格按照国 家计委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电价水平。 二、超发电量上网价格。国家计委2002年11月核定重庆电网现行目录电价时,由于对电价总 水平的控制,仅疏导了农网一期改造资金的还本付息和农村电网维护费,未考虑新增电量对电网销 价的影响。因此,根据重庆市电力公司现行承受能力,按照供需双方利益格局不受大的影响的原 则,经共同研究决定:锁定华能重庆分公司2002年上网电量和上网电价不变,超过2002年上网电 量58.18亿千瓦时以上的电量按重庆电网临时结算电价每千瓦时0.255元执行。 三、超发电量上网电价结算办法系重庆电网销售电价调整之前的临时结算办法,重庆电网现 行销售电价调整后,供需双方应按国家发改委核批的电价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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