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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黔江区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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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方案的请示》(黔江物价文[2003]36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 和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统一部署,经我局认真研究,决定在你区电力公司供电范围 内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你区第一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还贷资金缺口和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问题,决定 将你区电力公司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3.69分,其中用于解决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每千瓦时 3.36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二、《黔江区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公司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贷资 金,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后的电价自2003年7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3年6月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 四、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 作,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顺利实施。对同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黔江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黔江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 1-10 35-110 110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千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560 0.550 0.55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670 0.660 0.650 三、商业用电 0.880 0.870 0.860 四、非普工业用电 0.570 0.560 0.550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0.321 0.311 0.301 五、大工业用电 0.495 0.480 0.470 21.00 14.00 其中:1、电炉铁合金、 0.440 0.425 0.415 21.00 14.00 电解烧碱、合成氨、电 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2、电石 0.430 0.415 0.405 21.00 14.00 3、中、小化肥 0.242 0.227 0.217 21.00 14.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500 0.490 0.480 七、农业排灌用电 0.190 0.180 0.170 注: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具体征收标准按 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 办发[2002]5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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