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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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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中油股份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 鉴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了汽油新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新标准汽油价 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94号),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我市新标准汽油价格通知如 下: 一、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全市范围内执行高标准清洁汽油品质比率。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标准品) 零售中准价在原90号汽油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每吨上调90元。具体零售中准价为:一价区由每吨3620元调 整为3710元;二价区由每吨3720元调整为3810元。 二、我市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由中油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按中石油集团公司的安排在市级主要报纸 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抄送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应积极组织货源,确保成品油市场正常供应。各成品油批发、零售站点在销售 “高标准清洁汽油”时,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必须明确标示品名及销价。对经营单位变相涨价及未 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应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价格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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