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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重庆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日期: 200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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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 法实施细则(试行)》和《重庆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重庆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重庆市境内从事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 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是指列入《重庆市定价目录》以及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 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或 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 本的活动。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和分级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市物价局制定,并对外公布。列入成本 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市物价局和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工, 分别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重庆市境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 或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成本监审应遵循公平公正、方法科学、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或调整价格前期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 制度。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对不同商品和服务实行定期监审的具体间隔时限, 由市物价局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成本监审项目的调整由市物价局制定新的成本监审目录并对外 公布。 第九条 已对经营者的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的,当年不再实施定期监审。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指定其所属专门成本调查机构承担成本监审具体事务,未成立专门 成本调查机构的,暂由其相关处(科)、室根据工作职能承担具体成本监审工作。也可委托具有成 本监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 价格主管部门专门成本调查机构(专门成本调查机构成立前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相关职能部 门)和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机构。 第十一条 价格成本应依据同种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 生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数据 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价格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 市物价局可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 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 凡列入重庆市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 核算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实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或费用,以下统称成本)数据,依法核算 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对重要商品或服务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应 分别核算。 第十四条 实行定调价监审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定调价商品或服务 的成本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成本申请报告)。成本申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和总成本; (二)主要成本项目的说明; (三)与成本直接相关的帐簿和财务报表; (四)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 (五)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实行定期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经营者应在30 个工作日内,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向成本监审机构报送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所有 成本资料。 第十六条 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的成本审核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受理成本申请报告或接受经营者依据本细则第十五条报送的成本资料; (二)安排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审核;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成本资料,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四)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积极配合监审机构工作,按规定如实提供成本资料及相关资料。经营者提 供的成本资料少于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的,成本监审机构可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成本监审机构应自实施成本监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并送 经营者,同时报送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成本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结论应同 时报市物价局备案。因需经营者补充报告成本资料而影响成本审核进度的,审核时间顺延推算。 第十九条 成本监审机构工作人员与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在审核该经营者成本时 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者记录的成本项目是否合法、数据是否真实; (二)经营者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经营者的成本分摊是否合理;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成本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审核的依据和程序; (二)成本审核的项目和主要内容; (三)成本数据的真实性; (四)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分摊方法的科学性; (五)成本审核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成本监审机构公章。审核 结论报告的文本格式、具体内容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成本监审机构应按下列情况出具成本审核结论: (一)成本的项目合法、数据真实,成本分摊方法合法、合理,且成本水平合理的,应作为 核算价格成本的依据。 (二)成本的项目合法、数据真实,成本分摊方法合法,但成本分摊方法和成本水平不合理 的。成本监审机构应提出成本核减或核增的具体建议。 (三)凡有不合法的成本项目或成本数据失实等问题的,成本监审机构应当要求经营者补充 说明或更正,或者要求经营者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成本审核。 (四)依据本细则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的规定,以经审核合理的成本数据为基础,核算重要 商品或服务价格的成本。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对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有异议的,在成本审核结论报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可向成本监审机构提出意见。 成本监审机构在听取经营者意见后,可进行协调、以适当方式复审,或者报本级价格主管部 门裁决。 第二十四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审核经营者的成本或未经核算价格成本 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二十五条 成本监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和其他资料,用于成本 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以及未按本细则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提交成本审核 申请报告或报送成本资料的,将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成本监审机构及其人员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泄露成本及其他有关资料对 国家利益或经营者利益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监审项目 监审性质 监审间 监审对象 监审部门 隔时限 城市供水(含自来水、 定期监审 3年 市自来水公司、各区、乡镇自来水 回用水)价格 公司、重庆市各自备水厂 天然气销售价格 定期监审 3年 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市物价局、各区县 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 (市)价格主管部门 司、各区县天然气公司及乡镇独立 根据《重庆市定价目 管网企业 录》规定的价格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定期监审 1年 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权限对监审项目成本 有线电视收视、维护、 定期监审 3年 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 进行监审,也可委托 安装 司,各区县广电(文化)局 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定期监审 1年 经济适用住房承建企业 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 工程建设综合服务收费 定期监审 1年 建设工程服务中心 审 中小学、高等教育学杂 定期监审 3年 重庆市范围内的公办、民办学历教 费 育学校 公益性游览参观点门票 定调价监审 详见渝价〔2000〕873号文中市价 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目录 中第一类1-18项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定调价监审 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食盐零售价格 定调价监审 重庆市盐业公司、重庆索特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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