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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南岸区世纪阳光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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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世纪阳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世纪阳光实施物业 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世纪阳光高层住宅有自备发电机、二次加压供水系统、有国产优质电梯,中央监控消防设备和电子对讲系 统;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有老年人和儿童活动的场所和休闲设施,并在老年人和儿童活动的场所种植或置放有绿色植物。 达到上述申报条件后,世纪阳光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 1、高层住宅:0.60元/平方米.月;电梯费:0.30元/平方米.月; 2、商场:2.00元/平方米.月; 3、写字间: 1.80元/平方米.月; 4、门面:1.50元/平方米.月;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 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 (三)购房时,原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四)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度相应下浮收费。 (五)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的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 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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