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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涉及机动车辆的20项收费

日期: 200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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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 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了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共20项,其中,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18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   此次公布的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公安部门收取的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机动 车辆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 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质检部门收取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国境卫生检疫费;海关部门收取的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验车费; 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口岸部门收取的口岸管理建设费(深圳市);林业部门 收取的木材运输证工本费。政府基金项目具体包括: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海南省)。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逐项重新审核,不合理 的收费要坚决取消,保留(包括归并或调整)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除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海南省)外,各地区 其他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取消。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 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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