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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就诊集成电路卡收费行为的通知

日期:2003-09-08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重庆市卫生局、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服务事业的需要,我市部分医疗机构为了加强管理,方便患者就诊,陆续开发使用IC卡(含磁卡)就诊, 用于病历记载、费用结算和查询等工作。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 价格[2001]1928号)精神,经我们研究,决定对我市医疗机构就诊集成电路卡的收费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医疗机构推广使用集成电路卡所需费用,应通过对患者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不得向患者单独收取费用。 二、对可长期使用的集成电路卡,医疗机构为加强管理和控制发行费用,可以向患者收取工本费押金。押金的标准为:IC卡8元/张, 磁卡4元/张。 三、患者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集成电路卡的,可按照押金标准向用户收取集成电路卡工本费。 四、以前各部门各单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规定从2003年8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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