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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渝中区嘉滨路龙家湾还建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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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嘉滨路龙家湾还建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委托对嘉滨路龙家湾还建房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嘉滨路龙家湾还建房有自备发电设备,二次加压供水系统,国产电梯3台,消防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场所,并在社区 活动场所设置有供老年人和儿童休闲的设施。达到上述申报条件后,嘉滨路龙家湾还建房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高层物业管理服务三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高层住宅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暂按0.40元/平方米.月执行,待《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出台后,再重新申报。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 (三)购房时,原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四)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度相应下浮收费。 (五)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 业主委员会后,由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 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 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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