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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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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中小 学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将规范后的代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代收费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代收费项目一律 取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作业本费项目取消,学生用作业本由家长自行购买。 二、保留的代收费项目:课本费、水电费、班费、体检费、讲义资料费、文娱费、计算机学习费、 美术材料学具费、中澳音乐教育实验项目培训费(13所开展中澳音乐教育实验项目的实验小学)。 三、代收费实行每生每期最高限价管理,小学部分:农村不超过180元、城镇不超过200元、城市 不超过220元(13所开展中澳音乐教育实验项目的学校,按批准的最高限价增加70元的收费标准执行); 初中农村不超过295元、城镇不超过310元、城市不超过330元;高中农村不超过310元、城镇不超过350 元、城市不超过370元、重点高中不超过4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上述统一规 定的代收费项目,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制定(市教委直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市制定),原收费标准低于最 高限价的,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原收费标准高于最高限价的,应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四、无条件开展计算机教学的学校,不得收取计算机学习费。 五、实行“一费制”的学校,按重庆市教委、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国家级和市级 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市)试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03] 4号)执行。 六、2003年秋季开学暂按本通知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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