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日期: 2003-10-23
字体: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报重庆市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函》(渝质监函[2003]241号)收悉。根据有 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 运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定期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类 别 规 格 年度检验收费标准 全面检验收费标准 (元/台) (元/台) 液化石油 V < 25m3 3000 5000 气罐车 液氨罐车 V < 25m3 4000 6000 低温液体 V < 4m3 1500 2600 (O2、N2) 4m3≤ 2100 3500 罐车 V< 8m3 低温液体 V < 8m3 2600 4000 (CO2)罐车 低温液体 3500 5000 (Ar)罐车 V < 8m3 常压罐车 V < 10m3 430 10m3≤ V< 15m3 520 15m3≤ 700 V< 25m3 二、 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类 别 规 格 收费标准(元/只) CNG车用瓶 V≤50L 100 (含复合瓶、铝制瓶) 50L小于V≤80L 110 CNG站用瓶 V≤50L 125 50L小于V≤80L 150 三、对于超出上表之外的其它规格和盛装其它介质的罐车罐体和CNG气瓶检验费标准,可暂由 双方协商,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对于检验中发生的更换零部件费用以及不能满足检测规 程要求而需另增加的服务项目,应由检验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另据实收取, 合同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属非税收入,其征收管理及票据使用按《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 理试行办法》(渝财综[2003]26号)执行。 五、本复函所规定收费标准请于2003年8月10日起执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