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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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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经开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金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对经开大厦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经开大厦具备的条件有双回路电源、二次加压供 水、中央空调、有电梯2台,有中央监控消防设备,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每层楼均有公用卫 生间,卫生间设盥洗盆;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大理石或花岗石,且置放有绿色植物。达到 上述申报条件后,经开大厦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符合普通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二级标准。现将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写字楼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暂按《经开大厦业主代表对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意见》标准 收取,待《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出台后,再重新申报。 (二)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度相 应下浮收费。 (三)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 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 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 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等级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 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 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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