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第101号
令)、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2002]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登记档案(不包括
城建档案)查询服务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提供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服务的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应遵循查
询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二、收费范围: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人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需要房
地产交易机构提供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服务的,均属于收费范围。
三、收费标准:
(一)服务费:
1、电子登记档案查询:按查询时间计收服务费。
(1)查询土地、房屋登记结果等基本资料(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每户收费50元;
(2)查询土地、房屋登记结果等基本资料及其相关的可公开查询的全部资料,每户收费150元;
(3)每户的查询时间为40分钟内,超时5分钟内不另收费;超时5分钟以上,每10分钟加收20元,不足10分钟按10分钟计
算。
2、纸质登记档案查询:按件次收取服务费(房屋、土地档案以每户为一件)。
(1)个人产权(使用权)登记档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相关的可公开查询的全部资料)每件次收费
50元;
(2)单位(集体)产权(使用权)登记档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相关的可公开查询的全部资料)每
件次收费80元。
(二)复印(打印)费:
1、打印电子登记档案资料,A3纸每页2元,A3以下纸每页1元。
2、复印纸质登记档案资料:八开纸每页1.00元;十六开纸每页0.50元。
四、收费规定
1、申请查询档案人查询纸质登记档案,只查询房地产登记档案资料,不复印复制,只交纳服务费;既查询登记档案资料,
又需要复印复制,应同时交纳服务费和复印费。
2、申请查询档案人查询电子登记档案,只查询房地产登记档案资料,不打印复制,只交纳服务费;既查询登记档案资料,
又需要打印复制,应同时交纳服务费和打印费。
3、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服务的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提供的登记档案资料复(打)印复制件应注明资料来源,并加盖相
应服务机构的公章。
4、申请查询档案人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的档案资料移交、捐赠、寄存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的登记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
为工作查考利用登记档案,以及房地产权籍部门办理权证查询登记档案,不收服务费和资料费;如需复(打)印应交复(打)
印费。
5、国家和市政府对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收费有减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提供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服务的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
发票,依法纳税。
六、上述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收费的服务费收费标准只适用于重庆市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大渡
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其余区县(自治县、市)设有提供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服务的事业
单位和非企业组织的,其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收费的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在本通知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并
报重庆市物价局备案。
七、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