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国道210线綦江赶水至崇溪河段公路恢复车辆通行试收费的通知

日期: 2003-11-26
字体:
綦江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国道210线赶水至崇溪河段恢复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綦价发 [2003]93号)收悉。经我们三部门现场查验并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道210线綦江赶水至崇溪河段公路(33公里)是我市通往贵州省的重要通道,1997年公 路改造完工后,经批准同意对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由于近一年多来,该段公路路面出现严重 破损、公路失养等情况,于2002年3月被市有关部门暂停收费并责令进行整改(渝价[2002]172 号)。公路整治工作引起了綦江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县交通主管部门多方筹资,投入大量资金对该 段公路进行了全面大修,现大修工程已全面完工,并完善了交工验收手续,大修工程质量评定为合 格。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办公厅、市交委、市财政局、市 物价局等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国道210线綦江赶水至崇溪河段公路恢复收取车辆通行费。 希望你县有关部门及收费业主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收费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确 保道路的安全、舒适、畅通。 二、收费标准: 车型类别 赶水至崇溪河 二、三轮摩托车 2元/车次 10座以下客车、1吨(含)以下货车 8元/车次 11-30座客车、1-3吨(含)货车 10元/车次 31-51座客车、3-5吨(含)货车 12元/车次 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货车 3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 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1]70号文精神,该段公路保留原批准的岔滩临时主线收费站, 拆除原批准的安稳主线收费站,待治理公路“三乱”检查验收结束后统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对过往车辆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应实行月票制度,车辆范 围、月票标准和办法,由綦江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试行收费期从2003年10月20日至2005年4月14日,在此期间,收费业主应配合有关部门 共同完成国道210线綦江珠滩至祟溪河段公路试收费转正的相关申报审批手续。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5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綦江县交通局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 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在正式收费前到綦江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办理明 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 《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支 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公路偿还贷款本息和收费人员正常开支及道 路的维护,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