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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

日期: 200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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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执行电价的请示》(川价工[2003]144号)收悉。经研 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电价政策,销售电价分类仍执行原水电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 ([75]水电财字第67号)中有关规定。依其规定,农业用电中,粮食作物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 价,蔬菜生产、苗圃育苗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等用电应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 价。 二、由于目前农村经济结构和用电类型发生了很大变化,农业生产已由原来以粮食作物为主 转为多元化经营,原有的电价分类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新的用电形势需要。对此,我委拟结合贯 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电价改革方案》,对销售电价分类办法进行调整和修订,使电价比较真实地 反映各类用电的特性和成本,体现公平负担原则。我委对销售电价分类办法进行修订后,上述用电 按调整后的分类电价执行。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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