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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0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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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你院“关于申办I号学生宿舍收费许可证的请示”(重电[2003]5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你院采取自筹的形式,投资改造了I号学生公寓。该住宿楼符 合我市实行公寓式管理的条件。 二、学生公寓必备条件 每套房间住7人,每室配备有卫生间、阳台、电扇、计算机网络接口、日光灯、晾衣杆,窗户 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桌凳、放物柜、挂物钩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学生公寓配备专职 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650元。 四、学生公寓的设施配备服务等规定,按渝价[2002]513号文件执行。 五、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使用《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只能用于学校改善学 生住宿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 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以内。 六、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从200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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