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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西南合成制药总厂在渝北区洛碛的非生产用房、办公楼、住宅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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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西南合成制药总厂、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洛碛的非生产用房、办公用房、 住宅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西南合成制药总厂、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委 托对所有非生产性区域及集资住房、商业经营网点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由于洛碛小区是老住宅小区, 为本系统职工用房,房屋新、旧差异较大,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司与厂里工会协商确定。现将有关事宜 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 1、办公用房:2.00元/平方米.月; 2、住宅: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司与厂工会协商确定。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住宅改为经营用 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 (三)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 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 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 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 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 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 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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