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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邮电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0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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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学院: 你院《关于新建学生公寓15-26栋收费标准的请示》(邮院[2002]231号)收悉。根据有关规 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你院采取贷款的形式,投资10021万元,新建了12栋(15-26 号)学生公寓,该公寓建筑面积77881平方米,共1916套房间,该住宿楼符合我市实行公寓式管理 的条件。 二、学生公寓必备条件 1、每套房间住4人,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每套房间配备有厕所、盥洗室、电扇、日光 灯、晾衣杆,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微机桌、椅、书架、放物柜、鞋柜、计算机网 络接口、挂物钩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每栋公寓设有值班室、开水房;每层楼设有学生活动室,活 动室应配备彩色电视机、电话(不少于2部)。学生公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学 生公寓的管理。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1、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200元。 2、入住学生公寓(水、电表必须入室)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超出定额供 应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你院应为入住15-26号学生公寓的学生每生每期免费提供20次 洗澡票。 四、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取的住宿费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只能用于学校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学校不得 强行要求学生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减 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 五、本批复所核定的15-20号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21-26号学生公 寓的收费标准从200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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