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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四川美术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0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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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术学院: 你院《关于申报2002年新修学生公寓收费的请示》(川美[2003]80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 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价[2002]51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院贷款和自筹经费新建的1栋学生公寓(女生2舍)的4人间和3人间分别符合渝价 [2002]513号文件中第一类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按第一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1、四人间和三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200元。 2、入住学生公寓(水、电表必须入室)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超出定额供 应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 三、学生公寓的设施配备服务等规定,按渝价[2002]513号文件执行。 四、本批复从200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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