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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九龙坡区佳宇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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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佳宇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 对佳宇广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佳宇广场有自备发电机、中央空调、每层楼均有2台电梯;有中央监 控消防设备和中央监控防盗设备,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门厅、过道等公共地 段楼地面敷设地面砖,且置放有绿色植物。 佳宇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普通商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三级标准缺二 次加压供水系统(因不需二次供水),超出三级标准的有中央监控消防设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商场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5.50元/平方米.月(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 (二)购房时,原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三)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度相应下浮收费。 (四)特约服务收费:在双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 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物管公司 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等级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 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 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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