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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开展的数字化摄影收费标准的复函
日期:
200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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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你院《关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开展数字化摄影收费标准的请示》(重医大附口医 [2003]74号)收悉。根据你院测算成本,结合我市实际,同时也参照外地收费水平,经研究,现 将你院开展的数字化摄影项目的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数字化摄影(含数据采集、存贮、图象显示) DR(包括CR) 曝光一次 35元 二、新定收费标准于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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