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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九龙坡区新港花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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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港花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九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委托对新港花苑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新港花苑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小区有物业 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场所,有羽毛球场及老年人和儿童休闲活动的设施,小区的公用绿地、庭院绿地、 道路绿化合理分布,绿地率达到20%,小区道路通畅、路面平坦、排水通畅。达到上述申报条件后,新 港花苑物业管理服务符合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三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 1、住宅:0.40元/平方米.月; 2、门面:1.00元/平方米.月。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物 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 (三)购房时,原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四)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度相 应下浮收费。 (五)特约服务收费: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议定。 三、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 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 务、只收费不服务。 四、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 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等级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 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五、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 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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