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建委:
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及
《关于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2126号)文件精神,针
对目前部分建制镇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不够规范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2000年6月29日颁布的《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
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85号令)的规定。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
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建制镇总体规
划必须是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区县(自治县、市)级
人民政府批准。为增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透明度,各建制镇必须对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收费
标准进行公示。
三、根据市政府1999年颁布的53号令《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依法
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按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自用房的标准免收城市建设
配套费,超建部分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自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应补交城市建设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