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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2004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运价上浮的通知

日期: 200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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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04年春运即将来临,为建立良好的、有序的春运秩序,保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制止部分经营者借春 运之机乱涨价,现将我市2004年春运期间公路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春运期间汽车运 价可以适当上浮的精神,今年春运票价将继续维持去年春运时的价格水平。 二、参照毗邻地区春运期间客运运价水平,并结合我市渝价[1998]24号文件精神,确定我市今年春运期间 (元月7日-2月15日)汽车客运运价在物价、交通部门现行规定的运价基础上上浮30%(相当于票价上浮17.4%)。 上浮收入作为对承运人的成本补偿。 三、以下范围内的汽车客运票价不得上浮: 1、近郊六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范围内的公交车、社会客运车 辆、出租小轿车票价。 2、近郊六区至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行政中心主干公路的客运票价。 3、北碚区城市公共交通运行范围内的客运票价。 4、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确定的本辖区内城市公共交通(含出租汽车)的客运票价。 四、春运期间,学生、伤残军人凭相关证件购票,票价一律不得上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制定,并公布执行。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执行,不得擅自出台涨价措施和收费项目。各运输企业(个人)不得随 意加价或变相涨价,必须按规定的价格执行,确保我市春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各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除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向参营单位 (个人)和乘客加收其它费用。一、二级汽车站必须在车站内窗口售票,禁止在车上售票;旅客保险费的出售 应有醒目标识并坚持旅客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搭售。 七、春运期间所有运输经营单位和各级汽车客运站,必须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 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汽车站的各条客运线路票价(现行票价和上浮票价)必须上墙公布, 自觉接受乘客监督。各级物价检查所应会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加大春运期间的执法力度,对各种乱涨价行为 要按照《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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