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市司法局:
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
意,现对我市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资格证》以及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进
行司法鉴定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取“司法鉴定证照工本费”。该收费项目包括“司法鉴定许可证
工本费”和“鉴定人资格证工本费”两个二级收费项目。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向司法鉴定机构或
司法鉴定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或《鉴定人资格证》时收取。
二、同意市司法鉴定委员会收取“终局司法鉴定费”,该项收费由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终
局司法鉴定时向鉴定申请人或委托人收取。
三、“司法鉴定证照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终局司法鉴定费”属
于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按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
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3]26
号)规定,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四、收取“司法鉴定证照工本费”和“终局司法鉴定费”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
制的财政票据。
五、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中,“司法鉴定证照工本费”和“终局司法鉴定费”
的具体收取标准和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