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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市司法局收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工本费、鉴定人资格证工本费和市司法鉴定委员会收取司法鉴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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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市司法局: 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 意,现对我市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资格证》以及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进 行司法鉴定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取“司法鉴定证照工本费”。该收费项目包括“司法鉴定许可证 工本费”和“鉴定人资格证工本费”两个二级收费项目。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向司法鉴定机构或 司法鉴定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或《鉴定人资格证》时收取。 二、同意市司法鉴定委员会收取“终局司法鉴定费”,该项收费由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终 局司法鉴定时向鉴定申请人或委托人收取。 三、“司法鉴定证照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终局司法鉴定费”属 于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按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 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3]26 号)规定,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四、收取“司法鉴定证照工本费”和“终局司法鉴定费”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 制的财政票据。 五、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中,“司法鉴定证照工本费”和“终局司法鉴定费” 的具体收取标准和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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