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庆市医药费发票工本费定价的函》(渝地税函[2003]26号)、《关于重新核定
重庆市普通发票工本费定价的函》(渝地税函[2003]125号)收悉。鉴于此次地方税务部门发票种
类调整范围较大,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重新核定
了我市地方税务部门的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现就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发票工本费。
(一)保持不变的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重新核定的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见附件二)。
二、税务登记证费。
(一)税务登记证正本(不含外框)、副本每证10元;正本外框每付20元,由纳税人自愿购
买。
(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
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的规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
每套(包括正、副本)收费10元;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费。
三、我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1]177号文件同时废
止。
附:一、保持不变的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
二、重新核定的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
附件一
保持不变的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
序号 发票名称 规格 联次 工本费(元/本) 备注
一 发票名称改变,发票规格、工本费标准不变(9种)
1 重庆市道路客运定额专用发票 240K 1.40 原公路客运汽车票
2 重庆市装卸搬运专用发票 32K 4 4.10 原人力、搬运、装卸发票
3 重庆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 32K 3 4.00 原建筑、安装、修缮发票
4 重庆市租赁业专用发票 40K 3 3.30 原租赁业统一发票
5 重庆市旅店住宿专用发票 40K 3 3.30 原旅馆业统一发票
6 重庆市旅店住宿定额专用发票 112K 2.30 原旅馆业住宿定额票
7 重庆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112K 2.30 原机动车停车、洗车定额票
8 重庆市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40K 4 4.00 原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
9 重庆市定额专用发票(不刮奖) 54K 5.00 原饮食业定额发票
二 新发票与原有发票规格相同,不再重新核定工本费标准(4种)
10 重庆市公路货运定额专用发票 112K 2.30 原综合服务定额发票
11 重庆市人身保险专用发票 40K 4 4.00 同原技术交易交易发票
12 重庆市邮政专用发票 60K 3 2.50 同原检测业统一发票
13 重庆市报刊订阅专用发票 60K 3 2.50 同原检测业统一发票
三 发票名称、规格、工本费标准均不变(5种)
14 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24K 5 6.00
15 重庆市广告业专用发票 40K 3 3.30
16 重庆市旅游业专用发票 32K 3 4.00
17 重庆市综合服务统一发票 60K 3 2.50
18 重庆市综合服务定额发票 112K 2.30
附件二
重新核定的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
序号 发票名称 规格(mm) 联次 工本费(元/本、份)
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机打) 241×139.7 4 0.42元/份
2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机打) 241×152.4 4 0.50元/份
3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机打) 241×152.4 4 0.50元/份
4 重庆市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213×128 4 4.20元/份
5 保险业专用发票(机打) 190×127 5 0.50元/份
6 保险业专用发票 190×130 5 8.50元/份
7 重庆市人身保险专用发票(机打) 190×101.6 4 0.35元/份
8 重庆市报刊订阅专用发票(机打) 170×88.9 2 0.20元/份
9 重庆市定额专用发票(刮奖) 190×127 1 12.00元/本
10 重庆市医药费发票(门诊) 130×65 3 1.00元/本
11 重庆市医药费发票(门诊)(机打) 241×93.13 3 0.19元/份
12 重庆市医药费发票(住院) 210×122 4 2.70元/本
13 重庆市医药费发票(住院)(机打) 190×101.6 4 0.35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