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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渝中区兴隆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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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兴隆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兴隆居小区属老住宅小区,根据渝中府办函
[2003]37号文精神,将兴隆居小区移交你司对其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经审核,同意按非等级收费标准执行。现将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等级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清洁卫生:进户门外公共地段每天清扫一次,下水道、窨进半年
梳理一次、化粪池一至二年梳理一次,并保持常年通畅;2、安全保卫:白天物管公司安排有人员负责守楼护院;
3、公共设备设施及房屋共用部位由物管公司负责日常养护维修,保持完好。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
    住宅:由物管公司根据户型大小等因素按15—18元/户.月收取;写字楼:根据物管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由
双方协商收费标准。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物业管
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
    (三)购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四)特约服务收费: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议定。
    三、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
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四、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物管公
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等级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收费
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五、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
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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